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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江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后释放,并于2014年4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百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未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俊英、书记员罗书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1月,被告人胡某伙同李某(另案)、干某(在逃),由胡某、干某望风,李某进入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进仕村4组李某甲家中盗得现金106O0元。2.2014年6月,被告人胡某伙同李某进入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周祠村4组孙某家中盗得现金150余元。3.2014年6月,被告人胡某伙同李某进入简阳市新市镇常家坪村7组周某某家中盗得现金1400余元。4.2014年9月,被告人胡某伙同李某进入资阳市雁江区老君镇沿江村2组李某乙家中盗得现金100余元。5.2014年9月底,被告人胡某伙同李某、杨某(另案)进入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太子村9组李某丙家中盗得现金4000余元。6.2014年11月,被告人胡某伙同李某进入雁江区临江镇水井村6组甘某家中盗得现金50余元。7.20I4年11月,被告人胡某伙同李某、唐某甲(在逃)、唐某乙(在逃),由唐某甲望风,胡某、李某、唐某乙进入简阳市新市镇新伍村4组鄢某某家中盗得现金400元。8.2014年11月,被告人胡某伙同李某、唐某甲,由唐某甲望风,胡某和李某进入简阳市永宁乡石泉村2组汪某家中盗得现金1200余元。9.2014年11月,被告人胡某伙同李某进入简阳市新市镇民会村4组周某甲家中盗得现金500元。10.2014年八九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伙同干某(另处)进入简阳市新市镇红鹤村6组黄某某家中盗得现金10000余元。综上,被告人胡某入室盗窃10次,盗窃金额28400元。另查明,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4年4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同案李某的亲属代李某退还了李某甲5900元、退还李某丙的母亲焦某某2000元、退还鄢某某400元、退还汪某1200元、退还周某甲500元。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撤销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之缓刑部分,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15天应予折抵,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胡某及同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清单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范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兰退赔清单1.被告人胡某及同案李某、干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甲经济损失4700元。2.被告人胡某及同案李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150元。3.被告人胡某及同案李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1400元。4.被告人胡某及同案李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乙经济损失100元。5.被告人胡某及同案李某、杨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丙经济损失2000元。6.被告人胡某及同案李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甘某经济损失50元。7.被告人胡某及同案干某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