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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庞晓吉与季铭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晓吉,季铭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庞晓吉,男,1987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铭权,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晓吉与被告季铭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燕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居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