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卫东与沙二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东,沙二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刘卫东,男,1970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沙二伶,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刘卫东与沙二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裁定,查封沙二伶位于新郑市文化路白天鹅胡同房产一处,并查封刘云龙提供担保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郑韩路北侧阁老坟房产一处(证号0501013160),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担保人刘云龙在执行过程中,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云龙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郑韩路北侧阁老坟房产一处(证号050101316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宝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