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德成与李桂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成,李桂生,广西南宁正和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732号原告刘德成。委托代理人胡新毅,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生。委托代理人刘一琴,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西南宁正和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82号嘉和·南湖之都10层1024、1025号房。法定代表人黄艳俐,经理。原告刘德成诉被告李桂生、第三人广西南宁正和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892.5元,由原告刘德成负担,余下受理费89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刘德成。审 判 长 范 俪人民陪审员 叶寿腾人民陪审员 黄子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