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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与亢生军、马振军、李生海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亢生军,马振军,李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剑,该支行行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594130-0。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被执行人亢生军,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农民,住高台县。被执行人马振军,男,汉族,1974年2月出生,农民,住高台县。被执行人李生海,男,汉族,1955年6月出生,农民,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XX军、马振军、李生海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4)高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结案,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亢生军偿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借款本息10412.83元、诉讼费30元,马振军、李生海对以上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亢生军、马振军、李生海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振军在银行的存款6777.15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国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