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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645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被告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付款协议且被告某公司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菊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