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4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645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被告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付款协议且被告某公司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菊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