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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执民字第2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尧忠、吕焕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尧忠,吕焕英,潘权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2150-1号申请执行人徐尧忠,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吕焕英,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潘权赞,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徐尧忠;吕焕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潘权赞在(2015)绍虞执民字第215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权赞银行存款人民币950元(含执行费5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