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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志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志顺,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1990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10月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2月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8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顺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陈志顺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中心市场北侧人行道上趁被害人佟某某(女,19岁)不备之机,用手将其上衣兜内VIVOX5SL型号步步高手机(价值2446元)偷走,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赃物已经返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2、书证被告人陈志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3、被害人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志顺的供述和辩解;5、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志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志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志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无辩解意见。以身体不好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陈志顺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中心市场北侧人行道上趁被害人佟某某(女,19岁)没有防备,用手将被害人上衣右兜内一部VIVOX5SL型号步步高手机偷走,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赃物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被告人陈志顺所盗物品为VIVOX5SL型号步步高手机一部,案发后返还被害人。2、户籍证明:被告人陈志顺的年龄及住址。3、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陈志顺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经传唤到案。4、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志顺因盗窃被两次劳动教养,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一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六次。5、被害人佟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27日12时许,其在呼兰区中心市场北侧人行道上行走时,上衣右侧兜内一部步步高手机被盗,便衣警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后,通知其报案取证。6、被告人陈志顺的供述:+2015年3月27日12时许,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中心市场北侧人行道上,用手将一女子上衣右兜内一部手机偷走,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7、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446.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虽然赃物已返还,但陈志顺有多次盗窃的前科,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志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魏德彬审++判++员:林丹丹助理审判员 郞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焦艳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