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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409号原告杨某,女。委托代理人范光明,南充市顺庆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代理人杨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2005年原、被告相识,2009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于2011年9月5日在西充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性格暴躁与原告多次吵架,还经常赌博,在原告多次劝说下,被告仍不知悔改。于2012年3月2日生育儿子赵某甲,现一直随原告生活,本以为孩子的诞生,被告会以家庭为重,痛改恶习,而被告仍对原告不加关心,对孩子不照顾,无家庭责任感。现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请求准予我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婚生子赵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赵某某辩称:一、3500元的债务我不承认;二、我不同意离婚,她在诉状上所说的不存在,夫妻争吵是很正常的事,我们是同学关系,不是经人介绍相识的,有些事情我不说出来是给她留点脸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在南充市某学校读书时相识,双方系同学关系。2009年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9月5日在西充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某年某月某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赵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度较好,偶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杨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诉讼中,被告赵某某不愿意离婚,而原告杨某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自愿的合法婚姻关系,婚后夫妻关系一度较好,夫妻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因双方为家庭各自在外务工,联系较少,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相互包容、理解,患难与共,共同为家庭和子女着想,夫妻关系和好是可能的。加之,原告杨某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应充分证据,本院无法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杨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