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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国伟、农立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伟,农立军,农略俊,黄玉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189-4号申请执行人黄国伟,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农立军,男,1968年6月1日出生,壮族,个体户,现住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农略俊,男,1946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无业,现住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黄玉娇,女,194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广西扶绥县。本院在执行黄国伟申请执行农立军、农略俊、黄玉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执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农立军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680000元及利息(双方约定一次性支付)35000元、本案件诉讼费5603元,共合计720603元,由被执行人农立军于2016年1月5日前支付给申请人10万元,余下的案款620603元,被执行人农立军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现金付清。若到时没有现金支付,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农立军用其所有的位于广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绥县中立东源小区的商品房作价抵兑相应的案款(房价按3000元/㎡价格作价,按选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付)。如果被执行人农立军不按本协议履行,申请人主张被执行人农立军、黄玉娇、农略俊共同负担本案案款。申请人黄国伟同意对该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扶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调解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谭海枝代理审判员  甘晏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 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