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缪发英与沈长发、朱碎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855号原告缪发英,女,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志辉、黄剑青(特别代理),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长发,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碎锋,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发英与被告沈长发、朱碎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发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长发、朱碎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缪发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缪发英负担。审判员黄国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张朝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