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度商初字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苏州吉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吉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度商初字123-1号原告苏州吉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石中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於劲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勇,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市张浦镇南港南民二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亿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吉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吉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吉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吉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9元,由原告苏州吉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华霞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