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3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陕西锐拓节能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锐拓节能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844号原告:陕西锐拓节能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秦渡镇秦四村老予制场。法定代表人:张文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晓梁,陕西睿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68号。法定代表人:岳小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续普坚,男,该公司员工,住本单位。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锐拓节能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锐拓节能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锐拓节能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锐拓节能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248元,减半收取1124元,由原告陕西锐拓节能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 玉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