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74号原告王某甲,务农,新河县荆庄乡大周家庄村14号。被告王某乙,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贾秋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XX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