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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张民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首创青旅置业(昆山)有限公司与陈佳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首创青旅置业(昆山)有限公司,陈佳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民初字第00432号原告首创青旅置业(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百胜路508号。法定代表人胡卫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丽,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佳莉。原告首创青旅置业(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佳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首创青旅置业(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首创青旅置业(昆山)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丽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