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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XXX与被告魏威、章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魏威,章汉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433号原告:XXX,男。被告:魏威,男。被告:章汉财,男。原告XXX与被告魏威、章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南志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敏、焦健参加评议,于2015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被告魏威、章汉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6日,被告魏威向原告借款85,000.00元,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并约定该借款于2014年12月30日偿还。另外,被告章汉财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据上签了字。但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多次,但被告都拒绝偿还。现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85,000.00元,并从2015年5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借款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魏威辩称:欠款属实,数额也对,我同意两年内还清,但利息不同意给付。被告章汉财辩称:我是担保人,被告魏威向原告借款属实,我也同意两年内还清。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被告魏威从原告处借款85,000.00元,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该借款于2014年12月30日一次性还清,被告章汉财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据上签了字。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魏威从原告处借款并出具借据,原告与被告魏威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章汉财以担保人身份在协议上签字,其担保合同有效。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要求被告魏威返还借款,要求被告章汉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借款利息一节,因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没有借款利息的约定,故对原告此主张,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当从借款期限届满之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XXX借款85,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二、被告章汉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章汉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威追偿。案件受理费1925元(原告预交),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1925元(立案庭代收),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南志辉人民陪审员 : 李 敏人民陪审员 : 焦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