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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恢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刘彩梅与张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恢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刘彩梅,庆阳市西峰区人。委托代理人刘莉华,庆阳市西峰区人。被执行人张建波,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彩梅与被执行人张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庆西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建波归还刘彩梅现金159000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张建波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建波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刘彩梅同意本院以(2010)庆西执字第7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建波表示其与妻子周娟娟离婚时经本院主持对该款达成了协议,即该借款由周娟娟负责清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庆西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梧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