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某犯贪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县刑初字第0008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48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县看守所。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县检公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婷婷、代理检察员兴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担任铁岭县平顶堡镇下屯村报账员期间,协助镇政府从事民政、养老保险管理等工作。2008年8月至2014年5月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隐瞒本村五保户王某某、张某某死亡的事实,冒领王某某五保待遇11830元、张某某五保待遇12530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间,李某隐瞒本村新农保户宋某某、魏某某死亡的事实,冒领宋某某新农保养老金500元、魏某某新农保养老金500元。以上共计25360元,均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已追缴。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自愿认罪,上缴全部赃款,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自2001年起担任铁岭县平顶堡镇下屯村报账员,负责协助镇政府从事民政、养老保险管理等工作。2008年8月至2014年5月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隐瞒本村五保户王某某、张某某死亡的事实,冒领王某某五保待遇11830元、张某某五保待遇12530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间,李某隐瞒本村新农保户宋某某、魏某某死亡的事实,冒领宋某某新农保养老金500元、魏某某新农保养老金500元。以上共计25360元,均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已追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铁岭县平顶堡镇经管站出具的证实材料、原村委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李某从1994年任村会计到2000年,从2001年担任下屯村报账员至2014年11月份及李某工作的职责情况。2、平顶堡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平顶堡镇下屯村村民张某某、王某某分别从1986年、2007年起享受民政五保户待遇,2014年8月纪检部门在调查中发现二人已于2008年死亡,县民政局于2014年9月取消二人五保待遇。3、铁岭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局出具对宋某某和魏某某发放新农养老保险金的说明及表格,证实铁岭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局对宋某某、魏某某从2011年7月起开始发放养老保险金的具体情况及数额。4、王某某、魏某某及宋某某户籍证明及注销证明、死亡时间证明,证实三人的户籍情况,三人在死亡时均未注销户口。5、铁岭县联社平顶堡信用社出具的银行对账单、取款凭条、存折复印件及李某领取五保金和新农保养老金金额明细,证实户名为王某某、张某某的二张存折从2008年8月20日至2014年5月6日分别提出钱款共计11830元、12530元;户名为宋某某和魏某某的存折,分别于2013年11月1日、2014年1月6日、2014年5月6日提出钱款500元。上述钱款均由李某领取。6、辽宁省罚没款收据,证实李某向铁岭县纪检委上缴赃款情况。7、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系铁岭县纪检委移交至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经依法传唤到案。8、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的自然情况。9、证人罗某某(下屯村原村书记兼村主任)证言,证实李某原系村报账员,他占用了五保户王某某、张某某的五保金,还占用了魏某某、宋某某的养老保险金。10、证人张某甲(下屯村妇女主任)证言,证实李某原系下屯村治保主任兼报账员,负责民政,低保,农合等工作,下屯村五保户有王某某、张某某等,魏某某和宋某某都是下屯村的低保户。上述人员均已死亡。11、证人常某(原平顶堡镇民政助理)、曹某某(现平顶堡镇民政助理)证言,证实五保户由村申请,村民开代表大会,后报镇民政实地考察,核实之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审批之后民政局定夺金额,之后发到五保户手中。通过存折发放,五保户死亡村里及时上报,死亡后五保金就不再发放。下屯村的五保户和低保户的工作是主要是李某谁负责,该村没有向镇里申报王某某和张某某死亡的信息。12、证人魏某甲、魏某乙(系魏某某和宋某某之子女)证言,证实其母宋某某于2011年12月18号去世,父亲魏某某于2012年12月份19号去世。其父母均为下屯村五保户而享受每人每月55元的养老金,李某给过其两个存折,领取五保金,二人均领过钱,最后领的那次是2013年3月份。后因父母过世,将存折交给了李某。13、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其从1994年至2014年11月15日份任平顶堡镇下屯村报账员。其负责村里五保户、新农保、低保户的申报、调整等工作。王某某和张某某去世后其没有如实申报到镇里。其冒领了张某某和王某某的五保金。其还领过魏某某和宋某某两口子的养老金各500元钱。其冒领的这些钱都被自己花了,其清楚自己领的钱是国家给孤寡老人的赡养钱和老年人的养老保险钱,是国家给的福利。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积极上缴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保护公共财物不受侵害,打击犯罪,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高 波审 判 员 蔡 哲人民陪审员 田长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