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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学云与李根东、张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890号原告张学云,男,汉族,1964年4月24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李根东,男,汉族,1976年2月13日出生,山东省诸城市人,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张萌,女,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学云与被告李根东、张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张学云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学云负担。审 判 长  杨学生代理审判员  刘燕军人民陪审员  汪世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