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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3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继芬、郑旭、郑艺豪、郑豪杰诉胡泽河、胡景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芬,郑旭,郑艺豪,郑豪杰,胡泽河,胡景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033号原告周继芬,女,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委托代理人郑旭,男,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原告郑旭,男,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委托代理人何应华,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艺豪,男,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法定代理人郑旭,男,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原告郑豪杰,男,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法定代理人郑旭,男,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胡泽河,男,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胡景荣,男,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号乌江大厦*楼。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原告周继芬、郑旭、郑艺豪、郑豪杰诉被告胡泽河、胡景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继芬、郑旭、郑艺豪、郑豪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继芬、郑旭、郑艺豪、郑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继芬、郑旭、郑艺豪、郑豪杰承担。审?判?员张亚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张?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