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新乡市瀚峰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谢良兰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市瀚峰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法定代表人:郭瀚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清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良兰,女,汉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光良,男,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明星小区**号楼*单元***号,系谢良兰之夫。委托代理人:朱命海,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新乡市瀚峰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良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二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新乡市瀚峰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戚寒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