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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贺宝骏诉侯威、马晓艳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宝俊,侯威,马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126号申请人贺宝俊,男,41岁,汉族,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申请人侯威,男,41岁,汉族,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马晓艳,女,43岁,汉族,住址同上,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侯威、马晓艳向申请人贺宝骏借款30万元人民币,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被申请人尚欠本金1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偿还义务。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侯威、马晓艳银行存款2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庞瑞芬、赵济民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产权证号为: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号;*****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武玉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