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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与被告渠开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渠开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负责人:石晓彬,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西欣、倪庆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渠开悦,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与被告渠开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渠开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渠开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