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与陈其庭、梁芝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陈其庭,梁芝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初字第4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侨兴路1号。负责人:冯丰,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世球,、,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职员。被告:陈其庭。被告:梁芝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诉被告陈其庭、梁芝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于2015年8月14日以二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22元,减半收取986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雪附本裁定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