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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红梅申请执行安徽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486-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梅,安徽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486-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梅,个体户。被执行人安徽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000号新都会办公楼4楼,组织机构代码70504305-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2937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人123260元、鉴定费6567元、利息6409元、一审诉讼费1500元、执行费1966元,合计人民币139702元及逾期履行利息(以12326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4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39702元及逾期履行利息(以12326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4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敏二○一五年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