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西执字第005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陆应锦与刘庆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应锦,刘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西执字第00534-2号申请执行人陆应锦,女,汉族,1948年7月10日生。被执行人刘庆明,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0290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庆明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