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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西执字第005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陆应锦与刘庆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应锦,刘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西执字第00534-2号申请执行人陆应锦,女,汉族,1948年7月10日生。被执行人刘庆明,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0290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庆明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