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塘商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家港友诚科技机电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子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友诚科技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子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商初字第00155号原告张家港友诚科技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文明,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景善,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子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子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友诚科技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子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友诚科技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友诚科技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友诚科技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友诚科技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美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