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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3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周用基、李首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用基,李首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周用基,男,1985年8月18日,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李首基,男,1992年3月4日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935号财富中心13A楼。法定代表人林愿平。委托代理人叶卫杰,男,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周用基与被执行人李首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桂0803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该撤回执行申请书系申请执行人自愿作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桂0803民初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骥审判员 梁汝才审判员 李德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晓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