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惠东县黄埠健骏鞋材加工厂与惠东县黄埠冉翀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东县黄埠健骏鞋材加工厂,惠东县黄埠冉翀鞋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457-1号原告:惠东县黄埠健骏鞋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23600388260),经营场所惠东县黄埠镇霞坑桥头第一栋。经营者:郭怀松,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告:惠东县黄埠冉翀鞋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23600362034),经营场所惠东县黄埠镇兴华南九巷6号。经营者:刘水长,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惠东县黄埠健骏鞋材加工厂诉被告惠东县黄埠冉翀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担保人徐某名下号牌为粤L×××××丰田牌小型轿车作担保,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惠东县黄埠冉翀鞋厂经营者刘水长名下号牌为粤L×××××丰田牌小型轿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惠东县黄埠冉翀鞋厂经营者刘水长名下号牌为粤L×××××丰田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两年。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二、查封担保人徐某名下号牌为粤L×××××丰田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上述第一项被查封车辆由刘水长负责监管,第二项被查封车辆由担保人徐某负责监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光辉二〇一五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庆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