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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知)初字第9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9295号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毕升路299弄4号102室。法定代表人姚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恒亭,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银网中心9层915室。法定代表人李江卫,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魏晓东,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砺,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诉被告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德典康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相元,被告智德典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聚力公司诉称:我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电视剧《离婚前规则》(以下简称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4年6月,我公司发现智德典康公司运营的ZOL安卓论坛网站向网友提供涉案电视剧的种子文件,网友可根据该种子文件下载涉案电视剧,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智德典康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被告智德典康公司辩称:我公司未直接提供涉案电视剧的下载服务,而是网友上传的下载地址,我公司已经及时删除了涉案电视剧地址。涉案电视剧涉及的帖子点击量很低,聚力公司索赔的经济损失过高。经审理查明:涉案电视剧片尾显示: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拥有及发行单位聚力公司,出品单位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3月22日的(浙)剧审字(2012)第011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涉案电视剧的制作机构为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5月20日,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出具《授权书》,称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将其享有的著作权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授予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将上述全部权利转让或授权第三方使用。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或授权第三方以第三方名义对涉案电视剧遭受之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并有权将上述权利转让或授权第三方行使。2012年5月25日,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转授权的权利授予聚力公司,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智德典康公司对聚力公司就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持异议。2014年6月16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经申请对通过相关网站在线播放影视作品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2014)沪东证经字第9421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作如下记载:用ie浏览器浏览智德典康公司经营的ZOL安卓论坛,点击“安卓积分和用户等级公告”,显示帖子标题为“ZOL安卓论坛有关安卓积分和用户等级相关规则和制度说明”,发帖人为ZOLTeddy,等级为新手,帖子内容包括,“ZOL安卓论坛是按照系统头衔和安卓积分区分的,积分可以参考您的发帖量,其他用户的评分,或两者综合来决定。当积分达到一定等级要求时,系统会自动为您开通新的权限,并给予用户等级标识”……在不同类别的资源共享区上传资源可以得到相应的发帖积分,强烈提倡坛友们上传原创资源。此外还附有积分、经验值、Z币获得对照表。点击首页上的“安卓视频/音乐/电影”,进入新页面,显示帖子列表,帖子标题大部分与影视作品下载有关。选择20页,点击其中的帖子“2012白百合/贾乃亮最新精彩剧《离婚前规则》全34集[国语字幕]”,进入的页面显示该帖子的位置在“安卓论坛>安卓视频/音乐/电影论坛”,页面显示发帖人为soft2012,身份是管理员,发帖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帖子内容中有涉案电视剧的下载地址、海报、主演、剧情简介、出品公司等信息。在www.baidu.com搜索“迅雷”,点击进入http://dl.xunlei.com,点击该页面中迅雷7.9的立即下载按钮,下载、安装并运行Thunder_dl_7.9.23.4792.exe程序。将前述页面的涉案电视剧下载地址复制后粘贴到迅雷7.9软件中的新建下载任务中,选择保存的文件夹(命名为涉案电视剧名),并点击立即下载。随机选择其中的6集下载至涉案电视剧文件夹,该6集可以正常播放。公证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过程中,安卓ZOL论坛无收费行为。该公证书还涉及案外其他作品。庭审中,聚力公司认可智德典康公司已经删除涉案内容,并明确其主张智德典康公司的侵权行为是为网络用户提供影视作品分享的论坛,网络用户发布的帖子提供涉案电视剧的下载链接,智德典康公司通过为网络用户设置积分、等级,鼓励用户上传作品,实施的是帮助侵权行为。智德典康公司认可其经营zol.com.cn网站,亦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认为其并未直接提供涉案电视剧的直接下载服务。ZOLTeddy不是其公司员工,其发布的帖子和本案没有关系,积分并未转化为实际奖励,上述事实,有聚力公司提交的涉案电视剧DVD光盘、《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授权书》、《版权声明书》、身份证明、公证书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本案中,根据涉案电视剧片尾署名以及《授权书》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聚力公司取得涉案电视剧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止,智德典康公司对聚力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亦不持异议,故本院确认聚力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智德典康公司作为ZOL安卓论坛的经营者,在ZOL安卓论坛中设置安卓视频/音乐/电影板块,对于存在其网站中明确标注作品名称、演职人员情况、完整下载信息等内容的涉案电视剧,智德典康公司应知有特定的权利人对其享有权利,故在其论坛中出现涉案电视剧,供用户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免费获得该剧之情形,存在极大的侵权可能性。智德典康公司作为涉案电视剧链接所处论坛的经营者,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及时删除侵权链接,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智德典康公司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双方未能提交聚力公司实际损失或者智德典康公司违法所得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播出时间,智德典康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对聚力公司的主张不再全额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二、驳回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周溪代理审判员  王多代理审判员  尹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陈佳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