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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珠海市拱北拱林发展有限公司、钟新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珠海市拱北拱林发展有限公司,钟新燕,林文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46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黄志丹,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璐,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顾峻冬,该行员工。被告:珠海市拱北拱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钟新燕。被告:钟新燕,女,汉族,住。被告:林文钟,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311。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查封金额以人民币3449942.38元为限。原告为此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钟新燕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镜新二街56号B座二层E商铺的房产(权证号码:01××14);二、查封被告钟新燕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镜新二街56号B座一层C商铺的房产(权证号码:01××13);三、查封被告钟新燕名下位于珠海市吉大石花东路123号21栋24C的房产(权证号码:C3××32);四、查封被告林文钟名下位于珠海市拱北昌盛路74号一座6C房的房产(权证号码:C2××63);五、查封被告林文钟名下位于珠海市拱北夏湾湾六路金丰苑金山楼2B房的房产(权证号码:27××04);六、冻结被告珠海市拱北拱林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莲花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20×××59);七、冻结被告钟新燕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拱北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62×××96)。以上查封冻结金额以3449942.38元为限,房产的查封期限为3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帆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