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富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66号原告富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富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某某诉称,被告无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请求离婚并抚养孩子。被告王某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12日,原、被告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00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4月28日,生一女孩,取名富某甲。共同生活中,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亦无婚前个人财产。2011年11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于是,原告起诉,要求处理。审理中,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婚姻登记证明、户口簿、平南镇富阳村民委员会和三联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胞兄王某某的证人证言及原告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无故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三年有余,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足,应予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富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富某甲由原告富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富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志军人民陪审员 赵中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庞彦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