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596号原告:刘某某,女,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孙某某,男,,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建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继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