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倪章宇、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倪章宇,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2516号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代表人:严伟。委托代理人:管海华。被告:倪章宇。被告: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岳利。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倪章宇、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倪章宇归还借款本金76587.84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6月29日止的利息为12593.52元,自2015年6月30日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4655%计算);二、被告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3日,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经批准由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界牌支行变更为现名。2013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倪章宇、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倪章宇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0.977%;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被告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原告向被告倪章宇发放了贷款5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及付清利息,截止2015年6月29日,尚欠借款本金76587.84元,利息12593.52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章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76587.84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6月29日止的利息为12593.52元,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4655%计算);二、被告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倪章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被告倪章宇、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郭虹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