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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焕德与孙峰、万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德,孙峰,万秀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诸朱商初字第15号原告刘焕德。委托代理人赵永祥,潍坊坊子德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峰。被告万秀华。原告刘焕德与被告孙峰、万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焕德的委托代理人赵永祥,被告万秀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于庭前撤回对被告孙峰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焕德诉称,原告自2013年至2014年3月给被告经营的食来酉财酒店供应酒水。2014年1月29日,经与该酒店的工作人员孙峰对账,被告欠酒水款60000元,孙峰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次结算后,原告又于2014年2月至3月向该酒店供应酒水,价款共计23067元。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3067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万秀华辩称,欠款属实,但经结算,实际欠原告38000元左右。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5月份开始,原告刘焕德向诸城市食来酉财酒店供应酒水。2014年1月29日,经双方对账,该酒店共欠原告酒水款60000元。同日,该酒店登记经营者孙峰以该酒店负责人身份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到刘焕德酒水款陆万元正¥60000元负责人孙峰”。2014年2月至3月,原告又向该酒店供应酒水,该酒店工作人员张青青为原告出具入库单18份,价款共计23067元。因上述欠款一直未付,双方致成纠纷,原告于2015年1月6日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万秀华是诸城市食来酉财酒店的实际经营者,其自认于2015年2月从孙峰处接手该酒店进行实际经营管理,该酒店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其承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欠条、入库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经营的酒店供应酒水,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给付酒水,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相应的货款。原告提供的欠条和入库单足以证实被告共拖欠原告酒水款83067元的事实。债务应当偿还,原告起诉被告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秀华辩称欠款数额在38000元左右,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秀华偿付原告刘焕德货款8306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被告万秀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876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少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