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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执恢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宗培申请执行曹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培,曹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恢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陈宗培,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21日。被执行人曹文芳,女,汉族,生于1967年7月11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溪罗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陈宗培申请执行曹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南溪罗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曹文芳之夫雷彬名下建筑面积18.6㎡门面原查封期限贰年已到期,现因执行需要行续查封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曹文芳之夫雷彬建筑面积18.6㎡门面,查封期间禁止办理登记手续及设立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叁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保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