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二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万庆、被李永、内蒙古集通凯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云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庆,李永,内蒙古集通凯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云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二终字第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桥北加油站东侧赤峰天德通建筑公司二楼。法定代表人徐艳娇,经理。委托代理人侴素梅,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庆,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原审被告内蒙古集通凯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锡多公司办公楼南侧(集通指挥部)。法定代表人班荣,董事长。原审被告赵云贵,男,54岁,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上诉人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庆、被上诉人李永、原审被告内蒙古集通凯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通凯宸公司”)、原审被告赵云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2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汇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侴素梅,被上诉人万庆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永、原审被告集通凯宸公司、原审被告赵云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25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922元,退回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费100元,由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庆、李永、内蒙古集通凯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云贵各承担20元。审判长 田丽丽审判员 邓宏涛审判员 孙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