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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0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秋梅与张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梅,张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720号原告王秋梅,农民。被告张秋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梅与被告张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梅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秋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秋梅负担。审判员  程肖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