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四仲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奥本机电有限公司与彭仕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奥本机电有限公司,彭仕彬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四仲字第87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奥本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NGYAOLIAN。委托代理人柳锦成,男,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廖秀娥,女,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彭仕彬,男,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1964年10月31日出生。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奥本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本公司)与被申请人彭仕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奥本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奥本公司述称:彭仕彬主张要求奥本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共计9174元与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2015年3月17日,双方就工伤待遇补偿问题协商一致,并于当天签署协议书,协议之第七、第八点内容已明确该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协议,双方不得再提出任何主张,以及事实上奥本公司均已完全履行与彭仕彬就工伤补偿一事的所有责任,协议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事实依法驳回彭仕彬的诉讼请求,故请求法院依法秉公办理,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并依法驳回彭仕彬在仲裁中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彭仕彬答辩称:彭仕彬受伤后,奥本公司未向彭仕彬支付任何费用;协议书上只提到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和内固定器拆除手术的医疗费处理,未涉及本案仲裁处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且彭仕彬签订协议是因为欠钱被迫签订的。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9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966号终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共计9174元。”申请人奥本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彭仕彬收到上述裁决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奥本公司与彭仕彬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于2015年3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已经将本案仲裁裁决所涉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包含在内并已经处分,本案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述协议书第七条约定:“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所有福利待遇、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已由甲方全部如数付清给乙方,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申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且双方确认均已办结”,同时该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协议,甲乙双方以此为断,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结合第七条和第八条可知,第八条所约定的“双方以此为断,今后互不追究”的前提是奥本公司已经全部如数向彭仕彬支付了其受伤之日起截止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他应当由奥本公司支付的所有福利待遇、医疗费等全部费用。但本案的事实是,由于奥本公司在缴纳社保的时候未按照彭仕彬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导致社保部门在理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产生一定差额,该部分差额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奥本公司承担,即奥本公司并非按照第七条的约定“全部如数”向彭仕彬支付了所有的福利待遇,故仲裁委裁决奥本公司向彭仕彬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并无不妥。综上,申请人奥本公司申请撤销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966号仲裁裁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奥本机电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96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奥本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景诚审判员 林义学审判员 周 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