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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祖群、刘祖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祖长,周祖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301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尤湖街道双湖西路一碗水前街14号1-3,组织机构代码62209711-8。法定代表人郑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祖长,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祖群,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祖长、周祖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