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南京图邦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建新、翁伟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图邦科技有限公司,陈建新,翁伟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商初��第0263号原告南京图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小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委托代理人xxx。被告陈建新。被告翁伟琴。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x。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图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新、翁伟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图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图邦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图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图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芦 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