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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申屠锋与华荣伟、周爱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045-1号申请执行人申屠锋。被执行人华荣伟。被执行人周爱群。被执行人杭州昊枫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爱群。申请执行人申屠锋与被执行人华荣伟、周爱群、杭州昊枫纸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华荣伟、周爱群、杭州昊枫纸制品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申屠锋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50000元及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2712.5元、执行费36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华荣伟、周爱群、杭州昊枫纸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华荣伟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路春江·大奇山居(南香园)19幢103室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在处置中,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华荣伟、周爱群、杭州昊枫纸制品有限公司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屠锋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华荣伟、周爱群、杭州昊枫纸制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04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屠锋如发现被执行人华荣伟、周爱群、杭州昊枫纸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