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官商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宜兴市美翎特种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商初字第346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某乙公司。被告某丙公司。被告某丁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某甲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3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173元,由某甲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