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3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碧芬、李世川、XXX与陈林、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李贤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969号原告王碧芬,女。原告李世川,男。原告XXX,男。被告陈林,男。被告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川R276**所有者),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二段87号。法定代表人陈登才,董事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川R276**承保人),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北路148号1楼。负责人刘元模,经理。被告李贤平,男。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公司(系粤BL25**承保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富华中路39号健力大厦二楼。负责人李红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碧芬、���世川、XXX诉被告陈林、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李贤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碧芬、李世川、XXX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碧芬、李世川、X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碧芬、李世川、XXX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638元,由原告王碧芬、李世川、XXX承担。审判长 李 强陪审员 张艳萍陪审员 何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