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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57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734-1号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组织机构代码69122184-8。法定代表人孟涛,经理。被告陈航,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5元,由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春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