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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字第006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铜陵市盛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旺胜、铜陵裕昌物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盛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胡旺胜,铜陵裕昌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狮执字第00643-5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盛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胡旺胜,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铜陵裕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关于铜陵市盛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旺胜、铜陵裕昌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将扣押的胡旺胜所有的皖G×××××保时捷、皖G×××××宝马各一辆移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铜陵金诺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拍卖。2015年8月12日计敏(男,汉族,1974年9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以508000元的最高价将皖G×××××保时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皖G×××××保时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计敏所有,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二、买受人计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及与过户相关的其他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坦文助理审判员  李 照助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