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商初字第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泰兴市延令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立新、丁益虎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延令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立新,丁益虎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459号原告泰兴市延令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长征路49号。法定代表人季圣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永江(特别授权),该公司副经理。被告王立新。被告丁益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延令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立新、丁益虎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延令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70元减半收取为56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