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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诉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虹与连云港市新浦宏伟合成树脂厂、耿海霞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诉保字第00067号申请人张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浦宏伟合成树脂厂。被申请人耿海霞。申请人张虹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浦宏伟合成树脂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浦宏伟合成树脂厂拆迁安置补偿款265万元并提供了房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浦宏伟合成树脂厂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房屋征收局享有的拆迁征用补偿款265万元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被冻结款项不得支付。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马长飞、陶春梅共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xxxx二期桂苑6号楼底层门面东2号(丘号xxxxxx-2)及陶春梅所有的位于新浦区xxxxx40号楼1层4号房(丘号xxxxx-54)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晓妍重要提示:一、申请人起诉时须将本裁定书及保全费收据复印件一并提交法院以免权益遭受损害。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法院提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