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二初字第5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郑州市惠济区银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银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426号原告郑州市惠济区银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其增。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惠济区银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州市惠济区银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延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