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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梁学亮与高永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学亮,高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梁学亮。被执行人高永亮。梁学亮与高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6日作出的(2014)淮法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高永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梁学亮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蒋步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蒋步楼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对其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法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 缓 来源:百度“”